华硕事件:
500万美金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不管周成宇以前有多少前科,华硕有何种怀疑和猜测,但毕竟和此案有直接联系的只有三点:一,黄静用假名龙思思来进行维权谈判,二,两人提出500万美金高额索赔,三,两人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相要挟。那具备了这三点,是否就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就能让一个动机不是那么单纯的消费者承受10个月的牢狱之灾呢?黄静和周成宇的行为最终被检察院定性为维权过度,那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在哪呢?
主持人:关于这个案子的定性,在法学界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今天,我们将就这个案子请两位专家进行讨论,第一位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韩玉胜,另一位嘉宾是北京大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燕生律师。
主持人:虽然从司法结论上,黄静和周成宇没有定罪,但从两位的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不构成敲诈勒索?
韩玉胜:在我看,我觉得他们的行为应该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张燕生:我认为不构成。
主持人:开宗明义,两位观点显然是不一样的。
张燕生:对,我非常坚决地认为是不构成的。
主持人:为什么呢?
张燕生:因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非常严重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它有两个最典型的特征,一个是它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这个钱是你不应该得到的钱。
主持人:您认为他们对于华硕的索赔,首先并不是无理占有,而是有事因在前?
张燕生:对,因为事先华硕的确是向她出售了一台有假的CPU工程测试软件的机器,或者给她更换了一个假的CPU,这是一个事实在先的情况,并不是说她无端地提出来的。所以呢,作为消费者来说,针对商家的这样的一种欺诈行为,作为消费者我认为她有权提出要求索赔。
主持人:那您认为他们使用假名而且要五百万美金,这跟两万块钱的笔记本相差,可以说是漫天要价了,您不认为这是一个敲诈的行为吗?
张燕生:它和这个假的名称是没有关系的,
主持人:漫天要价呢?
张燕生:我认为呢就是,虽然这个笔记本是价值两万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他是允许在双倍索赔的,
主持人:那也就是4万嘛。
张燕生:这是四万。但是从《消法》上来说,这个双倍索赔它仅仅是个一般性的规定,它并没有做出上限的限制,比如说我在四倍的索赔情况下,是不是就合法?那么如果说商家和这个消费者都达成一致,它就是合法的。
主持人:韩教授,您怎么看待张律师的观点?
韩玉胜:对于他到底是实名还是化名去进行这样一种索赔行为,我觉得在本案当中实际并不重要。而问题的实质在于,他在向商家提出这种索赔请求的时候,所提出的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他所购买的电脑的数额。我想,凡事都有一个度。比如我们《刑法》当中规定有正当防卫有紧急避险,同时我们也规定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那么超过了一定限度,你就可以构成犯罪了。我想,他现在所提出来的索赔数额实际并不是给哪个基金会,或者是给哪个公益组织,而是给自己。那么,谁能说他的这个就不是非法占有?而如果非法占有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他维权过度这一部分,实际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能够容忍的范围。
主持人:韩教授,像国外有很多案子,尤其是人身伤害的案子都是一种天价赔偿。
韩玉胜:对。
主持人:那么您不认为,中国消费者也应该有这样的一个主张的权力吗?
韩玉胜:国外的案例他都是通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所以他不管赔多少,都是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而你用这种方式,私下去索赔,而且提出了一个天价的索赔数额,如果我们能够允许或者鼓励这种行为不断发生的话,那么社会秩序将会非常混乱,我想这个张律师肯定也不会反对我的这个说法。
主持人:我想韩教授他提到的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点,就是他们当时找华硕在谈判的时候,提出说如果你不答应我这个价钱,我就要把这个华硕笔记本的问题曝光于媒体,这个应该说对企业构成了很大的压力。
韩玉胜:对。因为这正是我们常见的敲诈勒索的一种手段,因为敲诈勒索总是有理由的,这种理由就是对你的一种威胁,而这种威胁如果我不答应你的条件,你就要把你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那么对一个企业来说,对一个商家来说,对他的损害显然是非常严重的,也正因为这样,所以他才有了和商家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他敲诈的这种方式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主持人:那您不认为像作为一个消费者,他买了一个次品,他把这个次品的情况曝光于媒体是他应该有的一个权力吗?
韩玉胜:是一个应有权力,实际上,我觉得他完全不必要把它作为威胁商家的一种手段,而应该把它作为付诸实现的一种手段。就是我把华硕笔记本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向广大消费者说清楚,那这样对消费者的权益才是一种保护。
主持人:张律师,您怎么看待韩教授的意见?
张燕生:我是完全不同意的。敲诈勒索罪呢,威胁和要挟的这个手段是有它特定的含义的。威胁应该说它一般的是指的对于被害人人身等等进行的一种威胁,比如说我要杀了你,或者是我要伤害你的身体的某一个部位等等的,这个威胁的手段他肯定是一个非法的,他会侵犯了当事人的一些合法的权益。这个案子来说,我认为黄静跟周成宇,他们向华硕公司说,如果你们不接受,我会把这个事情我可能会向媒体去曝光,。那么他曝光曝的是什么?我觉得他曝的是你华硕公司用了假的CPU欺骗了消费者,他说我把这样的一个内容向媒体公开了,那么他怎么能够构成了是一个非法的行为呢?
主持人:但是,他向媒体公开的话,华硕公司是肯定不愿意了,因为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影响他们公司形象,但是他们用这个作为条件来换取500万美金,您认为这不是要挟吗?
张燕生:我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我认为不应该特别地苛刻。因为他们也是在进行谈判,他也仅仅是说,如果说你给我我要求索赔500万美金,如果你不接受,我就把你的这个行为向大众公布,那我觉得…
主持人:换句话说,如果你接受了,我就不公布了嘛,那还不是要换这500万美金吗?
张燕生:但是呢,你仍然不能够说他这种行为是一种敲诈犯罪的行为。犯罪最核心的、最实质的问题,就是他是严重危害了社会,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不是严重危害了社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性,这是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
主持人:这里我们发现还有一个细节,最后检察院在不起诉的决定书当中,讲到是本案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这样一个裁定,而且黄静获得了国家赔偿,韩教授,您认为是不是,说黄静被冤枉了,不构成敲诈勒索?
韩玉胜:这个案子检察院用了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这个说法恐怕是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就本案来说,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只不过对案件的性质可能会有些争议,所以我觉得它应该不属于不清楚,而是属于对定性本身存在争议,所以没有立案,我觉得这个应该是一个正确的说法。
主持人:张律师,你的看法呢?
张燕生:我认为这个结论是正确的。因为我认为这个案件是不能按犯罪来处理的。
主持人:事实上,我们也了解到,近年来同类案件在法律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专家介绍说,前些年,一些类似案件的确曾按敲诈勒索罪判刑,而近些年来,一些法律专家越来越倾向于不按敲诈勒索罪处理,而按民事纠纷来解决。因为我们的法律也有一个大原则,能按民法来解决的事情,尽量不动用刑法。有专家分析,当前,本案很可能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一个拐点,也就是说,将来再发生类似案件,公安机关有可能不再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了。也许,这样才体现了我国在法制建设上的进步。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本次华硕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另外,我还想从人性角度来分析一下华硕事件:我认为消费者在投诉商家,保护权益之初,如果再由衷一点,善意一些,而与此同时,商家在处理诚信危机过程中再冷静一些,也善意一些,也许这样的风波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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