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中国最旡助的农民
他是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乡的农民
他在1990年开始承包由村里以经做好的鱼塘,1993年当年由于生猪供应不足肉价暴涨,中央政府为了民生号召农民多养猪多种经营,他也响应政府号召才经营养鱼养猪的立体养植,当年政府也每头母猪每年补助13元,经过多年辛勤艰苦经营,从小到大,又从银行贷款及从好友借款,合计投资共壹佰多万,到2005年已经建成有规模的养鱼养猪自我消化的立体养植猪场,不知为什么?东莞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从“四清理”为由在全东莞市禁止农民从事生猪养植业,并发出警告在2005年11月8日前要強行拆徐全市所有农民养猪户的生产设施,(在当年东莞电视台有相关強行拆徐农民生猪养植户生产设施的新闻报导)2005年11月8日,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以<四清理> 为由组织了包括(公安民警、治安队员、城监人员和各自然村的村干部、办事处的菅理干部)等一百多人对他承包的鱼塘住地的生产设施和房屋强行拆除。造成他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到现在还欠下银行一大笔钱,房屋都被掋压在银行。
他以前是农村老干部,懂得一些相关的农村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他依据<行政诉讼法> ,依法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可是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以被告不付,驳回他的诉讼。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为了能更快得到公理,他只好起诉东城办事处,东莞市人民法院在<2007东法行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里确认东城区办事处拆除原告鱼塘属地的生产设施和房屋行为违法。
所以他依法照<国家赔偿法> 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可是东莞市人民法院在(2008)东法行初字第16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当事人从事的农业产业和生产设施是非法经营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判决书我不知怎样才能发上来,只好只写判决结果,这里有判决书案号有据可查)
经过上诉后,更加可悲的是东莞中级人民法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8)东中法行终字第107号> 判决书最后判决词上,判决书笫十页笫二十行写到:上诉人上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关规定认为农民有权经营养猪场,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內经营养猪场是合法的.综上,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其他合法财产遭被上诉人侵犯,故上诉人上诉要求国家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淸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法> 笫六十一条笫(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是判决书的原文
综合以上判决书的都以他从事的农业产业不合法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请各位评一评他从事的农业产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连接:《农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农业法》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指定渠道销售农产品。”
综合以上判决书的都以他从事的农业产业不合法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请各位评一评他从事的农业产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连接:《农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农业法》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指定渠道销售农产品。”
我作为农民也是本案的代理人和当事人,对本案二审判决对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问几个问题:
一;本案的当事人是在1990年开始承包由村里以经做好的鱼塘,1993年当年由于生猪供应不足肉价暴涨,中央政府为了民生号召农民多养猪多种经营,当亊人也响应政府号召才经营养鱼养猪的立体养植,当年政府也每头母猪每年补助13元,本案开庭时当亊人多次提出要求法主审法官查合事实,当事人也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左证。但判决却以当事人在2001年开始承包为依据。因此本案的审理一开始就不以事实审理,是枉故亊实。
二:本案在开庭中主审法官多次问到和提到《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书的事实,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则写得明明白白:(“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为什么在(2208)东中法行终字笫107号判决书中一字不提《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因此东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禁止农民养猪是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农业法> 和<土地承包法> ,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权益,(当时不让当事人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原来有因的),如此判案合理公正吗?
三:在(2208)东中法行终字笫107号判决书中说:上诉人上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关规定认为农民有权经营养猪场,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內经营养猪场是合法的.请问一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生产都不合法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所保护。农民做什么才合法?拿什么保护?
综适以上,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枉法审案和判案,农民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年以过去了,到现在他还没有一点保偿,没任何结果,还在奋斗中。
你们看看他是不是中国最无助的农民。
为什么说他是中国最无助的农民呢?是有原因的: 因为他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也是被东城区办事处强行拆掉,用于开发房地产。(这事实以经东莞市人民法院确认) 。经过慢长的六年诉讼,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被无情地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维权六年都没有怎何结果,你们说他是不是最无助?
事情经过
在2003年9月17日,由东城区办事处组织,联合公安局, 治安队, 城监大队以及东城区办亊处从各乡村调来的村干部大约一百多人对他的房屋进行強行拆徐,当时有村干部提醒他: 这次拆你房屋,东城区办亊处没有怎何合法手续的。因此他马上去找当时在场的东城公安局分局副局长曹可安,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他们就出示了[拆许字(2002) 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要求停止其违法拆徐行为,因当时强行拆徐不止他一家, 还有几家同时受害人,因此我们几家一起就找东城区办亊处的负责人论理,但他们东城区办亊处有公安民警,治安队,城监等一百多人在场,我们几个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怎能对抗得过,因此眼白白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强行拆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依照相关法律,确立两个诉讼主体,一个是行为人: 东城区办亊处。二是行政许可主菅机关: 东莞市规划局。
经过诉讼,东城区办事处强行拆徐他房屋的行为被 [(2005) 东中法行终字笫3号行政裁定书] 里确认为民事行为。为什么有政府机关, 公安局, 治安队及 城监和众多政府公权人员参与的行为是民亊行为?不明?那么以经确认为民事行为以成事实了,因此他也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三次控告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据刑法利用公权侵犯公民财产是刑事罪) 。可是到今天检察机关没怎何回复。对此当亊人只有无言。
对东莞市城市规划局的诉讼更加可悲: 需然[拆许字(2002) 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 东中法行终字笫5号确认东莞市建设规划2002年4月1曰颁发拆许字(2002) 笫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行为违法。但赔偿诉讼都以与其发放的东莞市建设规划2002年4月1曰颁发拆许字(2002) 笫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行为无关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行政许可法> 有明确规定发放行政许可的机关负有监督的责任和违法发放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为什么与它无关?我更加不明?
综合其以的遭遇,他是依法去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的。但现实和结果是一无所有,你们说他是不是最无助?
现实中司法如此枉法, 老百姓根本无法可依, 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希望政府应重视社会中的枉法现象, 制定完善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 别让老百姓流血又流泪, 让司法教助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 社会才有稳定, 政府才有専严. 。
当事人电话:13922938282
为了社会公平公正,为了引发政府重视社会中的枉法与违反现象严重性,别让百姓流血又流泪,希望各网友然起正义之火,帮忙把<他是中国最无助的农民>转帖发出去,并给与声援与支持,这是个农民无助的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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